2009年5月14日,李某與崔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小雨跟隨其父崔某生活,母親李某對小雨享有探視權。但其后李某多次向崔某提出想見見孩子,均被崔某拒絕。李某認為自己作為小雨的母親,對小雨享有同等的監護權,且崔某再婚后又取得一兒一女,無暇照顧小雨。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變更對小雨的撫養權。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崔某拒不配合前妻行使探視權的行為,侵害了李某的正當權益,并且現已年滿11周歲的小雨明確表示自己愿意跟隨母親生活,應對其意愿予以考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南京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小雨已經年滿11周歲,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意識,在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其撫養權時也應當聽取小雨的意愿,小雨愿意跟隨母親李某生活,崔某在再婚后也不適合再撫養小雨,因此法院才判決小雨由李某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南京婚姻律師總結: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但同時也享有探望權,正當行使的探望權不應該被阻攔,因為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參與到其成長的過程中,這才是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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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李甲2009年結婚,同年生育一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開始分居。張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訴要求與李甲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期間李乙一直隨張某生活,2013年9月,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李乙由張某撫養。判決送達后,李甲將李乙從張某處搶走。隨后李甲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婚生子由李甲撫養。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12年10月張某與李甲分居至原審判決送達后,李乙一直單獨隨張某生活,在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為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判決李乙隨張某生活并無不當。雖然李乙現隨李甲生活,但該事實系原審判決送達后,在未經張某同意的情況下,李甲將李乙帶走所致,李甲強行帶走孩子的行為欠妥,其據此要求改判李乙隨其生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離婚律師表示:李甲將孩子從張某處搶走,以此來要求法院改判孩子歸自己撫養,這樣的行為是不正確的,是對法律的挑釁,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因為法院的判決肯定是對孩子今后怎么撫養最好的判斷。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南京婚姻律師提示:父母離婚后,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的子女,主要是以如何最大化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角度出發的,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考慮全面和權衡利弊的,李甲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以極端的手段來要求法院改判孩子的撫養權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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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親去世之前經營著一家公司,吳先生擔心父親生前可能會有外債,于是便開具了相關證明,到銀行查詢老人的存貸款情況,查詢的結果是老人沒有存款也沒有欠款。然而今年五月份,吳先生在與朋友的閑談時,忽然想起來老人可能還有股票賬戶,但具體情況卻不得而知。
考慮到老父親身體不好不會遠走,吳先生決定去家門口的那家證券公司碰碰運氣,結果卻讓吳先生大吃一驚。原來吳先生在證券公司不僅查詢到了父親的賬戶,而且里面竟然還有230萬元左右的余額。
由于吳先生對父親的賬戶名、密碼都不掌握,證券公司便讓其出具證明,證明兩人之間父子關系,以及老人沒有其他繼承人。
吳先生為此跑了兩個多月,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虹橋區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書上載明了吳先生父親在證券公司賬戶中的余額,同時載明“被繼承人吳某、喬某某的遺產由其兒子吳先生繼承”。
拿著千辛萬苦辦下來的公證書,吳先生又來到了證券公司,結果卻發現父親名下的這筆資產他仍具無法取出。原因在于吳先生再去證券公司查詢時發現,賬戶中的余額和公證書上的居然不一樣了,由于這一問題,證券公司便將吳先生父親的賬戶凍結,并拒絕了吳先生將錢取出的要求。
南京遺產繼承律師提示:我國公民繼承遺產的范圍包含有價證券,而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自然也可以由繼承人對其進行繼承。因此,只要繼承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證券公司均應協助其完成遺產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案中,由于吳先生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可以證明其是遺產的唯一繼承人,那么證券公司就應當積極配合其進行遺產繼承,即使有人在老人去世后操作過賬戶交易,也并不影響吳先生的合法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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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妻子患精神病多年,久治不愈,而丈夫卻一心想離婚的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人吳某,2012年1月,與被告江某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且兩人在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的生活本來幸福美滿,可當小孩出生后不久,吳某就逐漸發現妻子開始好像有點兒不太正常,她經常出現神情恍惚、精神狀況異常狂躁的情況,而且這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流逝也愈發嚴重。。
2013年12月,吳某帶著妻子到醫院檢查,沒想到妻子江某竟然被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癥。病情確診后,吳某并未安排妻子江某住院治療,而是一直為她取藥回家實施治療。
2016年10月,日夜照顧了妻子三年的吳某感到身心俱疲,最終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妻子離婚,然而法院經過審理后卻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同年年底,吳某將妻子送至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療,不久妻子朱某出院,且精神狀況有所改善。于是,吳某認為其已盡到扶助義務,再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與妻子離婚。
在庭審過程中,吳某堅決要求離婚。他表示江某患上精神病后,他已多次帶其進行了治療,但經長期診治卻仍未痊愈,符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雙方長期無法有效溝通交流和共同生活,夫妻關系也早已名存實亡。
而江某及其娘家人則認為,夫妻應當風雨同舟、相濡以沫,且身患疾病的江某也需要更多關懷和鼓勵,此外江某的母親已經去世,父親也已經年近七十,又沒有經濟來源,根本無力照顧患有精神病的女兒,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必將成為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
南京離婚律師指出: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住的義務,即使一方由于所患疾病導致夫妻間感情破裂,滿足離婚的條件,出于人道和法律原因,另一方在離婚后仍應對其承擔相應的扶住義務。
《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切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吳某的妻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導致其與吳某之間已經無法進行正常溝通,并且時間已經長達兩年之久,因此,法院可以認定吳某與朱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在朱某患病期間,吳某也積極為朱某采取治療措施,故其對于夫妻感情破裂并無過錯。綜上,法院應該支持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但是,由于本案中的被告人朱某所患疾病具有特殊性,且如果其與吳某離婚后,其無法再得到治療,故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吳某在離婚后仍應對其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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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遭拒 男方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年8月29日,任華和王燕再次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協商自愿離婚,現達成協議如下: 一、子女撫養:由女方王燕撫養,男方隨心意適當支付兒子撫養費用。二、財產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經適房歸女方王燕所有。三、債權債務:婚姻期間購買經適房的按揭款由女方負責償還,其他所有債務由男方負責償還,無共同債權;離婚后任何一方發生的債權債務與對方無關。四、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影響和干擾對方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兩人亦于當日在廣元市利州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時,女方承諾一年后復婚。”任華律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但雙方辦理離婚一年后,任華要求王燕復婚,卻遭到了拒絕。 失去了財產,也失去了妻子,任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起訴書中,任華稱2016年7月25日雙方協議,先辦一個假離婚手續,等債務(3.5萬元)過了時效再復婚。于是雙方簽訂了一個《夫妻協議》約定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辦理離婚登記后,雙方仍在一起生活,到了約定的復婚日期后,王燕拒絕復婚,并將經適房據為己有。王燕以承諾復婚的方式,騙取了自己簽訂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違反了自己的真實意思,且財產分配顯失公平。 任華要求,按照夫妻協議的約定,判令財產歸自己所有。
女方辯解 沒有假離婚之說,系雙方感情破裂 任華起訴后,王燕也進行了反訴。 庭審中,王燕稱,沒有假離婚之說。起亞轎車是用王燕的名義購買、上戶的,也一直是王燕在使用,雙方均認可屬王燕所有,故多次協議離婚都沒有對該轎車歸屬另行約定。2016年8月29日,雙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離婚后,任華不履行上述的約定,不搬離自己的房屋,還經常打罵自己及婚生子。請求判令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歸王燕所有。 針對王燕的說法,任華辯稱,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基于王燕與自己簽訂的夫妻協議,離婚在一年內復婚形成的,所以中間存在欺騙行為,對財產分割顯失公平。起亞小轎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對車進行約定,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雙方離婚后,仍然以夫妻關系同居,直到要復婚時,王燕才提出異議。
法院判決 離婚有效 女方支付4.5萬財產分割款 廣元利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任華、王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知悉本案的訴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已作了約定歸女方所有,按揭貸款由女方償還,任華應當遵守并履行該約定。 現任華以原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為由,不同意履行該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請求判令訴爭房屋歸其所有。但任華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其協議;其《離婚協議》前的《夫妻協議》并不是后協議的前提,亦不是對后協議的變更和補充。
法院認為,在庭審中,任華稱離婚協議系違背其真實意愿,被王燕欺騙簽寫的,但該主張與其和王燕間簽訂的三份協議相矛盾,《夫妻協議》中“我們履行了一個假離婚手續,也辦了一個假離婚,”系對已完成事件的陳述,顯然不是表達一個月后的《離婚協議》系其所指的假離婚。 另外,2016年8月29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后亦于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更印證了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的約定。不過,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起亞K3轎車,因雙方離婚協議中并未對其進行分割,現任華請求分割該財產,法院應予支持。兼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該轎車仍歸王燕所有,但王燕須向任華支付財產分割費4.5萬元。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依照《民法總則》《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經適房、起亞K3轎車歸王燕所有;王燕向任華支付4.5萬元的財產分割款。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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